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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答案
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解释于2025年7月31日公布,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以前常见的做法现在有什么问题?
在佛山、东莞一带的工厂里,过去常见三种做法:
| 做法 | 现在的风险 |
|---|---|
| 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 声明无效,员工随时可以要求补缴 |
| 每月多发几百元"社保补贴"代替缴纳 | 不能替代缴纳;补缴后,补贴可以要回,但社保仍要补 |
| 试用期不交,转正再交 | 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缴纳 |
很多老板的理解是"员工自己不愿意交,签了字就没我的事"。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类约定不能免除单位的缴费义务。
二、员工可以据此主张什么?
按第十九条第一款,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
-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 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要求补缴。
对工厂来说,旺季前后人员流动大,如果多名员工同时以此为由离职并主张补偿,成本会很集中。
三、发过的"社保补贴"能要回来吗?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注意前提是单位已经依法补缴。不补缴,就不能要求员工退还补贴。实务中,补贴退还的金额、方式最好和员工书面确认,避免新的争议。
四、对账务和税务有什么影响?
社保问题不只是人事问题,财务也要配合调整:
- 工资表、社保明细、个税申报要能对上:申报个税的人数、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差异过大,容易被关注;
- "社保补贴"的入账: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要并入工资计算个税;
- 补缴的处理:补缴以前年度社保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如何入账、个人部分能否向员工追回,要分开处理;
- 成本测算:报价时要把全额社保成本算进人工成本,不能再按"不交社保"的成本报价。
五、工厂老板现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 盘点现状:列出在职员工中未缴、少缴(按最低基数而实际工资较高)的人员;
- 先停新增:新入职员工一律依法参保,不再签放弃声明;
- 分批规范:存量人员按风险高低排序,制定补缴和调整计划;
- 同步财务:工资结构、社保基数和个税申报一起调整,避免三套数字。
常见问题
Q1:员工本人坚决不要社保,只要现金,怎么办? 即使员工本人要求,约定也无效,单位仍有缴费义务。可以向员工说明政策,依法参保;员工坚持不愿参保的,单位不能以签声明的方式免责。
Q2: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也一样吗? 这几类人员的用工性质和参保规则不同,不能直接套用本文结论,要按具体情况和当地社保规定判断。
Q3:司法解释施行前签的放弃声明,现在还有效吗? 司法解释的适用以法院审理时的规定为准。从风险管理角度,建议按现行规定把存量问题一并梳理,不要依赖过去的声明。具体争议建议咨询劳动法律师。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劳动争议的,请咨询专业律师。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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