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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答案
可以放弃,但要想清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规定: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退(免)税并选择免征或缴纳增值税的,应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
一般来说,只有当大部分货源长期拿不到专票、退税金额小、维护退税资料的成本高于退税收益时,才值得考虑放弃。货源结构可能在三年内改善的企业,要谨慎。
一、放弃出口退税后,有哪两个选择?
| 选择 | 出口环节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适合谁 |
|---|---|---|---|
| 继续退(免)税 | 免征 | 外贸企业退还进项;生产企业免抵退 | 进项票齐全、退税率不低 |
| 放弃后选择免税 | 免征 | 不退,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要转出 | 进项票少、退税收益小 |
| 放弃后选择征税 | 按内销计算缴纳 | 可以按规定抵扣 | 少数特殊情况,通常不划算 |
大部分放弃退税的企业选的是免税。选择征税的情况较少,一般只在企业有特殊安排(比如需要用进项抵扣内销销项)时才考虑。
二、"全部放弃"是什么意思?
第五十五条的表述是"全部放弃"。也就是说,不能这批货选退税、那批货选免税,按单挑最有利的处理。一旦放弃,36个月内的出口业务都不再适用退(免)税。
这对业务结构有变化的企业影响很大。比如今年货源以无票小厂为主,明年开始和有专票的大厂合作,放弃之后,新货源的退税也拿不到。
三、怎么测算值不值得放弃?
建议按过去12个月的真实数据测算,至少看四个数:
- 出口额:按商品分类;
- 能取得专票的比例:按金额算,不按供应商数量算;
- 对应退税率:不同商品退税率不同;
- 维护退税的成本:单证员、财务、审核沟通、资金占用。
简化示例(仅说明思路,不代表具体企业):
某外贸企业一年的出口货物采购额约900万元(含税),其中只有约100万元的采购能拿到13%税率的专票,对应商品退税率13%。
- 能退的进项税约:100万 ÷ 1.13 × 13% ≈ 11.5万元;
- 另外约800万元采购没有专票:取得普票的适用免税,完全没有购进凭证的适用征税(见本站第1篇)。
这个例子里,一年11.5万元的退税是否值得保留,要和退税管理的人力、资料成本比较。但更要紧的是:如果那800万元采购里有大量"什么票都没有"的货,问题不在退不退税,而在这部分会被征税。这时放弃退税解决不了问题,需要调整货源凭证或出口方式。
四、哪些情况不建议放弃?
- 未来两三年计划规范供应链、提高专票比例的;
- 主要产品退税率高(如13%),专票比例虽低但在上升的;
- 有新的大客户、大订单在谈,货源可能换成有票厂家的;
- 只是因为某几个月单证没整理好,想"省事"的。
最后一种情况最常见。单证没整理好,应该补管理,而不是放弃权利。
五、放弃之后要做哪些配套工作?
- 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保存好回执;
- 财务调整核算口径:出口收入按免税收入核算,对应进项转出;
- 业务端同步:报价时不再把退税算进利润;
- 设置提醒:记录36个月的起止时间,到期前重新评估。
常见问题
Q1:被税务机关决定不予退税的,和主动放弃一样吗? 不一样。第5号公告第五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免)税决定后,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次月申报免税。这是对具体业务的处理,不是主动放弃声明。
Q2: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放弃吗? 不需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本来就适用免税,不涉及退税。
Q3:放弃后选择了免税,还能改成征税吗? 要慎重。第五十五条的表述是"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也就是放弃免税同样会被锁定36个月。具体办理流程建议先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免税、征税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本文为一般性政策说明,示例仅用于说明计算思路。政策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3日。
金豆财税可以做什么
金豆财税可以按企业过去12个月的出口和采购数据做"退税/免税"对比测算,把货源按专票、普票、无票分类,判断是该放弃、该调整货源,还是该换出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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